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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小字第 20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0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科技管理家網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中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童瑤雲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㈠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及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所應表明上訴聲明   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係一部分不服或全部訴訟不   服,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等。又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   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本件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限令上訴   人應如期補正上開事項,並提繕本1份  ㈡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   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   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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