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070號
原 告 鼎鑫冷凍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邵景麟
上列原告與
被告趙玉彥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
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一)
本件交通事故肇事相關車輛之車牌號碼各為何?
(二)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後有無報警處理?若有,係何單位警員
處理?
(三)原告所有小貨車肇事後受損,是否已修繕完畢?若是,該
小貨車修繕起
迄日期為何?(此部分請汽車修配廠出具證
明文件。
(四)本件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是否不包括車輛損害部分?
二、請提出原告公司登記事項表1件供參。
三、請陳報被告趙玉彥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字號等
年籍資料,並提出最新
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