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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小字第 20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070號 原   告 鼎鑫冷凍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景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玉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一)本件交通事故肇事相關車輛之車牌號碼各為何?  (二)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後有無報警處理?若有,係何單位警員    處理?  (三)原告所有小貨車肇事後受損,是否已修繕完畢?若是,該    小貨車修繕起迄日期為何?(此部分請汽車修配廠出具證    明文件。  (四)本件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是否不包括車輛損害部分? 二、請提出原告公司登記事項表1件供參。 三、請陳報被告趙玉彥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字號等   年籍資料,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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