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小字第 23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370號 原   告 中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竣尉 被   告 鄭坤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 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 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9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給付租金新臺幣46,500元及利息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兩造所訂車輛出租約定契約書第14條,固有合意由本 院管轄之約定,惟原告公司為法人組織,且該合意管轄之約 款顯係原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則依首揭規定,兩造 縱有合意管轄之約定,在本件訴訟自仍不適用之。又查本件 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證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