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2480號
原 告 日福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敏釗
訴訟代理人 莊弼棕
被 告 高晟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 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參仟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102 年8 月10日至103 年4 月5 日止,
與被告配合協助清運一般生活垃圾,每月清運費新臺幣(下
同)1,300 元,
詎被告至103 年4 月6 日止皆未付款,經催
款後,
兩造於103 年6 月18日達成協議,由被告簽發如附表
所示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
本票1 紙予伊,面額為13,000元,
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
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
1 紙、日福環保有限公司請款單、對帳單等件為證;而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80 條第3 項前
段、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
自認,
堪認原告
前揭主張屬實
。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
適
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准
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
裁判同時,確定
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
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
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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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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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000元 │民國103年6月18日│民國103年7月31日│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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