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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小字第 24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帳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2480號 原   告 日福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敏釗 訴訟代理人 莊弼棕 被   告 高晟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參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102 年8 月10日至103 年4 月5 日止, 與被告配合協助清運一般生活垃圾,每月清運費新臺幣(下 同)1,300 元,詎被告至103 年4 月6 日止皆未付款,經催 款後,兩造於103 年6 月18日達成協議,由被告簽發如附表 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予伊,面額為13,000元, 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 1 紙、日福環保有限公司請款單、對帳單等件為證;而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80 條第3 項前 段、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 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准 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 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 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號│(新臺幣) │ │ │ │ ├─┼─────┼────────┼────────┼─────┤ │1 │13,000元 │民國103年6月18日│民國103年7月31日│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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