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572號
原 告 楊宏資
訴訟
代理人 鄭亦容
上列原告與
被告正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
嗣後變更
訴之
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16萬元,是
本件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16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1,000
元,本件尚應補繳不足之裁判費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