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713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太新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金波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府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舒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1 月23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
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本裁定所命補正之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被告即反訴原告之反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第6 款亦有明文。被告即反訴原告應補正反訴應為之聲
明即
訴之聲明(須具體特定)、請求之金額及提起反訴之
請
求權依據(即
適用之
法律關係及法條),並附
繕本1 份。
二、又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載明本件
之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請依
上開補正之
聲明即請求原告即
反訴被告給付之金額,再依附表所示之計
算方式,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
1,000 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於100 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
元;逾100 萬元至1,0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
萬元至1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
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