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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小字第 27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71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太新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波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府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舒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1 月23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 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命補正之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告即反訴原告之反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第6 款亦有明文。被告即反訴原告應補正反訴應為之聲 明即訴之聲明(須具體特定)、請求之金額及提起反訴之請 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及法條),並附繕本1 份。 二、又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載明本件 之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請依上開補正之 聲明即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給付之金額,再依附表所示之計 算方式,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 1,000 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於100 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 元;逾100 萬元至1,0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 萬元至1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 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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