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810號
原 告 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廖永泰
被 告 龍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庚生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於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三二七六號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
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10
樓之1、2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屬天王星大
樓公寓大廈(下稱原告社區)之
區分所有權人,且依原告社
區於民國102年12月22日召開102年度第一屆第二次區分
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住戶規約規定,住戶應
按其所有權登記之
建物面積提撥公共基金每坪新臺幣(下同)200元,及依每
月每坪45元繳納管理費,以2個月為1期。而被告依
上開住戶
規約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應繳納公共基
金及管理費,共計34,296元,經原告於103年7月10日以臺中
北屯郵局存證號碼000682號
存證信函向被告催繳,該存證信
函已於103年7月11日合法送達被告,然被告
迄未繳納之,為
此
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而被告則以:原告法定代理人廖永泰於102年12
月22日召開102年度第一屆第二次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召
集程序不合法,業經原告社區住戶林厚佑對原告提起確認上
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訴訟等語資為
抗辯。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訴外人林厚佑就原告社
區102年12月22日102年度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以召集程序、決議方式均不合法為由,對原告提起確認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訴訟,經本院
民事庭以103年
度訴字3276號受理在案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訴字3276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茲因本件訴訟之裁判,
以上開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訴訟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則本件訴訟即有於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不存在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