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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小字第 28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810號 原   告 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永泰 被   告 龍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庚生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於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三二七六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10 樓之1、2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屬天王星大 樓公寓大廈(下稱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且依原告社 區於民國102年12月22日召開102年度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住戶規約規定,住戶應按其所有權登記之 建物面積提撥公共基金每坪新臺幣(下同)200元,及依每 月每坪45元繳納管理費,以2個月為1期。而被告依上開住戶 規約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應繳納公共基 金及管理費,共計34,296元,經原告於103年7月10日以臺中 北屯郵局存證號碼000682號存證信函向被告催繳,該存證信 函已於103年7月11日合法送達被告,然被告迄未繳納之,為 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而被告則以:原告法定代理人廖永泰於102年12 月22日召開102年度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召 集程序不合法,業經原告社區住戶林厚佑對原告提起確認上 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訴訟等語資為抗辯。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訴外人林厚佑就原告社 區102年12月22日102年度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以召集程序、決議方式均不合法為由,對原告提起確認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訴訟,經本院民事庭以103年 度訴字3276號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訴字3276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茲因本件訴訟之裁判, 以上開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訴訟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則本件訴訟即有於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不存在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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