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810號
原 告 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廖永泰
被 告 龍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庚生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276號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本件訴訟
裁判之
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4年1月22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前開事
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276號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
存在等事件,已於104年7月15日判決,並於同年9月10日裁
定
駁回上訴而告終結,業經本院調閱該民事卷宗核閱屬實,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