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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小字第 28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810號 原   告 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永泰 被   告 龍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庚生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276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裁判之 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4年1月22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前開事 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276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 存在等事件,已於104年7月15日判決,並於同年9月10日裁 定駁回上訴而告終結,業經本院調閱該民事卷宗核閱屬實,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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