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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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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小字第 29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2970號 原   告 展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展昭 訴訟代理人 王俊之       李明賢       王淑娟 被   告 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8年間簽訂停車場機械設備維護保養 合約書,由原告為被告社區所有停車設備定期維修保養,期 間自99年4月1日起至103年3月31日止,每月服務費為新臺幣 (下同)18,000元(含稅),詎被告竟以原告未辦理點交拒 絕給付103年3月份之服務費18,000元,惟原告保養維戶期間 ,停車位均可正常使用,屢經催討,不獲置理。嗣原告向臺 中市大里區公所聲請調解,被告亦不到場,為此,依停車場 機械設備維護保養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000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 二、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養合約書、臺中市大里區 公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存證信函等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 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 ,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真實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據停車場機械設備維護保養合約書之約定,請 求被告給付103年3月份之維護保養服務費18,000元,及自支 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 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 判費),由被告負擔。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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