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2972號
原 告 運通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治本
訴訟代理人 楊木榮
被 告 銀河系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逸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日
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8日及103年8月22
日分別向原告租賃遊覽車使用,原告已依約出車,車資共新
台幣(下同)53000元,被告則簽發其名義、
發票日103年9 月
30日、票號MS0000000號、同面額、付款人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北屯分行支票1紙作為清償,
詎該紙支票屆期提示而遭
退
票,原告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
兩造間包車契
約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等情。
並聲明:(一)如主文所示。(二)
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
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包車契約單及支票各1紙在
卷為憑,
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
自認,是原告之主張應
堪認為真正。
五、原告依據
上開兩造間包車契約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車資
53000元,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又
本件應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000元。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
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惟此僅促使法院依職權發
動假執行宣告而已,法院毋庸另為准駁之判決,爰
諭知假執
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結論: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
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
於法不合,得逕予
駁回,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