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3289號
原 告 均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蕬謙
訴訟代理人 鐘亭蘭
被 告 詹易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2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9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02年11月間及103年1月間簽訂地板
工程合約,
詎被告於原告依約完工後,僅支付工程款新臺幣
(下同)15,000元,尚有58,900元未付等語,
業據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報價單、請款單、出貨單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
之
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
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
自認,
堪認原告
前揭主張屬實。
二、從而,原告依
承攬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389條第1項第3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