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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小字第 32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3289號 原   告 均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蕬謙 訴訟代理人 鐘亭蘭 被   告 詹易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9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2年11月間及103年1月間簽訂地板 工程合約,詎被告於原告依約完工後,僅支付工程款新臺幣 (下同)15,000元,尚有58,900元未付等語,業據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報價單、請款單、出貨單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 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 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二、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389條第1項第3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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