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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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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小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米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佳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31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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