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米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宗佑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佳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310元,
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