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609號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家毓
被 告 潔揚實業有限公司臺中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嘉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4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7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7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庭,
惟出具
答辯狀略以:
第三人張
薪驊自民國98年6月15日申請留職停薪,
嗣後並已離職,張
薪驊自98年6月15日後即無在被告公司支領薪水等語,資為
抗辯,
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如獲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然依被告公司提出之申請書所示,張薪
驊係因「個人與家庭因素」申請留職停薪,並無勞工保險條
例第9條所規定之服兵役、派遣出國考察、因傷病請假致留
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或育嬰留職停薪
等情形,依法應
辦理退保。而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張薪驊勞保投保資料結果,
顯示其於97年11月3日在被告公司投保,
迄98年10月21日始
退保,
期間並無因留職停薪而退保之紀錄,是被告抗辯尚屬
無據。
二、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執行命令送達(執行命令於98年6
月12日送達被告)後之98年6月20日至同年10月20日應扣押
移轉之薪資23,040元(每個月薪資17, 280元,應扣押移轉
三分之一即5,760元,共4個月),扣除被告公司已給付之
2,970元,計20,07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