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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小字第 9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948號 原   告 精銳企劃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蘭媛 被   告 吳沛穎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 代 理人 徐子婷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自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委託原告為其建置網際網路網站及系統整合 閘道等工作(下稱系爭工作),兩造約定報酬為新臺幣(下 同)80,000元,於系爭工作完成後給付之,而原告已依約於 民國102年8月12日前完成系爭工作,被告迄未依約給付上開 報酬,原告屢次催討,並於102年10月24日委請律師向被告 寄送函文請求給付上開報酬,該函文已於翌日(即25日)送 達被告,被告仍置若罔聞,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0,000元,及自102 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02年8月19日依民法第511條規定,以網 路訊息向原告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當時原告尚未依債之 本旨完成工作。且網站迄今仍無法使用,漏洞百出,被告要 求改善之瑕疵多未完成,被告尚未驗收完畢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電子郵件列印資料、網站 列印資料、律師事務所函文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等影本為證,且原告主張系爭工作已於102年8月12日前完 成乙節,核與其所提出電子郵件列印資料、網站列印資料 等影本顯示網站已於102年8月12日前建置完成,於同年7 月9日經人點閱61次等情,大致相符,參以,被告並未否 認曾委託原告為其完成系爭工作,兩造約定報酬為80,000 元,於系爭工作完成後給付等情,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正。 (二)至被告固以前詞置辯,並提出簡訊照片、網站修正項目等 影本為證。然查: 1.按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 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11條固然定有明文。 查系爭工作已於102年8月12日前完成,則被告辯稱於102 年8月19日依民法第511條規定向原告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 示,顯與前揭規定不符,自不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2.次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 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 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 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承攬人 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 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 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 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 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 ,前項規定,不適用之,民法第492條、第493條分別定有 明文。是以,承攬工作完成後,定作人即有支付報酬之義 務。縱發見工作有瑕疵,亦僅得依民法492條規定請求修 補瑕疵而不得拒付報酬(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1440號 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被告所提簡訊照片、網站修正項 目等影本,充其量僅顯示被告針對原告已建置完成之網站 數次指摘具有瑕疵並要求原告修正等情,尚難系爭工作尚 未完成。 3.綜上以析,系爭工作已於102年8月12日前完成,被告辯稱 於102年8月19日依民法第511條規定向原告為終止契約之 意思表示,顯與首揭規定不符,自不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再者,系爭工作既已於102年8月12日前完成,被告即有支 付報酬之義務,縱發見工作有瑕疵,亦僅得依民法492條 規定請求修補瑕疵而不得拒付報酬,則被告所辯前詞,尚 非可採。 (三)從而,原告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0,0 00元,及自10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原訂103年7月23日宣判,因當日麥德姆颱風來襲而停止 上班,爰延展至次日即同年月24日宣判,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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