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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小字第 9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9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沛穎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精銳企劃設計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酬金間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   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㈡上訴人未依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表   明上訴理由,並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另   提出繕本1份。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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