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9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沛穎
一、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精銳企劃設計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酬金間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上訴人
上訴不合法定
程式,
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㈠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㈡上訴人未依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表
明上訴理由,並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另
提出
繕本1份。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