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954號
原 告 巨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英華
被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訴訟代理人 張哲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550元,及自民國103年2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