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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小字第 9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954號 原   告 巨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英華 被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訴訟代理人 張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550元,及自民國103年2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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