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江淑珍
代 理 人 張育華
律師
相 對 人 貝爾
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秀貞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規定。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即本院103
年度中勞簡字第7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
勝訴之望,
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
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
市北屯區低收入戶證明、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
審查決定通知書等附卷
可稽,且聲請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
101年度亦無任何所得收入,有本院職權調取原告稅務電子
閘門資料1份在卷可查,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