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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夢 代 理 人 洪永叡律師(本件法律扶助基會扶助案件) 相 對 人 豪宮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失業給付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即本院103年度 中勞簡字第19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無勝訴 之望,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覆議審查表及覆議決定通知書各1 紙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 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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