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夢
代 理 人 洪永叡
律師(
本件為
法律扶助基會扶助案件)
相 對 人 豪宮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雲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失業給付等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
資遣費等事件(即本院103年度
中勞簡字第19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
之望,
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
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覆議審查表及覆議決定通知書各1
紙附卷
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
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