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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10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010號 上 訴 人 侑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守華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葉艷津即鴻毅企業工程行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48,32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97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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