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010號
上 訴 人 侑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守華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葉艷津即鴻毅企業工程行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48,32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3,97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