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10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029號 原   告 陸園餐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四玉 被   告 王賴錦美 訴訟代理人 王香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新臺幣(下同)276 ,366元及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號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等債權不存在。另陳述: (一)兩造素昧平生,互不相識,原告亦未欠被告分文債 務,詎被告不知何故,卻於民國103年l月間向鈞院 聲請對原告核發103年度司促字第51號支付命令(下 稱系爭支付命令)。原告係於103年2月7日收到系爭 支付命令,立即於103年2月10日對系爭支付命令聲 明異議,未料鈞院卻以系爭支付命令係於103年l月1 7日即送達,原告顯逾異議法定期間為由,裁定駁回 原告之聲明異議。被告並持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而向鈞院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 並核發執行命令(103年度司執字第28S57號),禁 止原告在系爭支付命令所示之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 對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之存款債權 或為其他處分。原告深感冤枉及不服。 (二)原告與被告間絕無任何關係,原告亦未欠被告分文 ,誠不知被告憑何債權憑證向鈞院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另原告址設「臺中市○○路○○○號」,營業所在 地亦同,此乃眾所周知之事實,但不知何故,鈞院 竟將系爭支付命令寄至「新北市○○區○○街○○巷○ ○號5樓」,有信封為憑。足證系爭支付命令之送達 程序明顯違法,而原告經由文聖派出所收受系爭支 付命令時,已逾期限,旋於法定不變期間20日內( 即103年2月10日)聲明異議,有民事聲明異議狀為 證。何以鈞院卻指稱系爭支付命令已在103年l月17 日即送達原告?原告不解,因有調查之必要,是否 有人涉嫌隱匿未據實告知原告?或涉有偽造文書之 嫌,致原告之權益受到損害?請查明事實真相。 (三)原告所僱用之職員即訴外人葉梅園,已於102年9月1 6日離職,有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為憑,系爭債務是 否為被告與訴外人葉梅園間之債務糾紛,因而拖累 原告,敬請查明。兩造確實素昧平生,原告根本未 欠被告分文,系爭支付命令送達之程序及送達之住 址明顯錯誤,鈞院之執行名義乃未經合法程序且未 經調查,原告堅決否認,依法確有確認債權不存在 之必要等語。 二、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另陳述: (一)訴外人葉梅園前於100年間,因騎乘機車闖越紅燈致 被告受傷,嗣經鈞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訴外人葉梅園應給付被告276,366元及利息確定。嗣 經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訴外人葉梅園強制執行, 鈞院執行處乃於102年8月l日就訴外人葉梅園對原告 之薪資債權發移轉命令。原告收受上開執行命令後, 並未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執行處聲明異議。 (二)被告嗣於102年9月間以存證信函並檢附上開執行命令 通知原告,原告已知執行命令之存在,卻仍置之不理 ,亦未依執行命令而將訴外人葉梅園之薪資交付被告 。被告遂依法向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並經鈞院核發 系爭103年度司促第51號支付命令在案,並告確定, 可調取支付命令卷宗自明。原告雖稱系爭支付命令之 送達不合法云云。惟查,向公司法人送達,應向當事 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場所 為之,參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l項及第136條規定自 明。系爭支付命令業已合法送達原告公司之營業處所 及其法定代理人陶四玉之戶籍地,有鈞院駁回其異議 之裁定可參,鈞院非訟中心復未撤銷原確定證明書, 足認系爭支付命令之送達,自係合法。 (三)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l 項規定,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 ,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521條第l項規定自明。故凡確定判決所生之既 判力及執行力,確定之支付命令皆得有之,當事人不 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又命債務人為給付之確定 判決,就給付請求權之存在有既判力,依民事訴訟法 第400條第l項之規定,債務人不得對於債權人更行提 起確認該給付請求權不存在之訴(最高法院26年渝上 字第1161號判例意旨參照)。系爭支付命令既已合法 送達原告,且原告未於20日之法定期間內對系爭支付 命令聲明異議,系爭支付命令即告確定,原告再行主 張確認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其訴應予駁回。 三、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被告依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68號民事判決,對 訴外人葉梅園有276,366元及自101年6月13日起至請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損害賠償債權。被告嗣 向本院聲請就訴外人葉梅園對原告之薪資債權為強制 執行,經併入本院99年度司執五字第76498號執行事 件執行,並於102年8月l日就訴外人葉梅園對原告之 薪資債權核發移轉命令。被告繼於102年9月17日以太 平宜欣郵局第000425號存證信函通知原告依上開移轉 命令履行,因原告未依上開移轉命令之意旨將訴外人 葉梅園所得領取之薪資三分之一,按71.34%之比例交 付被告,被告遂向本院對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 經本院核發系爭103年度司促第51號支付命令等情, 有被告所提出之民事判決、移轉命令、存證信函及支 付命令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 (二)原告雖據上情主張系爭支付命令之送達程序及送達住 址有誤云云。但查,依本院職權所調取之本院103年 度司促字第51號支付命令聲請卷宗所示,系爭支付命 令早於103年1月17日即行送達至原告所自承之公司所 在地「臺中市○區○○路○○○號」,並由原告公司之 受僱人「李美秀」簽收在卷,有送達證書可參。則無 論系爭支付命令是否有另寄「新北市○○區○○街○○ 巷○○號5樓」及收受之日期為何?原告既未於103年1 月17日系爭支付命令送達原告公司所在地「臺中市○ 區○○路○○○號」後之20日法定期間內具狀聲明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 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規定,系爭支付命令自告確定並 與確定判決生同一之效力。原告所為系爭支付命令並 未合法確定之主張,並非可採。 (三)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 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 文。而確定判決所生之既判力,為免同一紛爭再燃, 以杜當事人就法院據以判斷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基礎 資料,再次要求法院另行確定或重新評價,故對當事 人及後訴法院均有拘束力。當事人除就確定之終局判 決經裁判之訴訟標的,不得更行起訴(既判力之消極 作用)外,並就關於基準時點之權利狀態,不得以該 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 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 ;法院亦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既判事項相異之認定, 此乃既判力所揭「法院應以既判事項為基礎處理新訴 」及「禁止矛盾」之積極作用,觀之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條第一項規定之旨趣即明。又確定終局判決之既判 力客觀範圍,除及於前後訴訟標的同一或其為相反, 可代用者外,並包括前訴訟之訴訟標的係後訴訟請求 先決法關係在內。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七、起訴違背第31條之1第2 項、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 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7款亦有明定。是倘命給付一定金額之支付命令已 告確定者,除另得依法對此支付命令聲請再審外,殊 無再准許債務人得更行訴請確認該命令所命給付金額 之債權不存在之餘地(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271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依前所述,系爭支付命令既 已確定在案,則原告就系爭支付命令所示之金錢給付 債權,再行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自屬欠缺訴訟 合法要件,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