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2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閤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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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李品蓉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楊曜徽、楊水源、楊友江、
劉楊明珠、楊玉卿間請求給付居間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3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
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440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