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338號
原 告 統一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溫泉
上列原告與
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
訴訟費用新臺幣4,69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806號),
嗣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後,本院於
民國103年4月25日以103年度中補字871號裁定命原告補繳不
足之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80元,原告於收受後未如期補
繳上述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5月28日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業已確定。
惟原告於103年8月27日以郵政匯款補繳上述裁
判費4,690元後,
復於原告於103年10月1日以民事退還裁判
費
聲請狀陳明係誤繳,請求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經
核屬實,
爰依原告之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