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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1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338號 原   告 統一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溫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4,69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806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後,本院於 民國103年4月25日以103年度中補字871號裁定命原告補繳不 足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80元,原告於收受後未如期補 繳上述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5月28日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業已確定。原告於103年8月27日以郵政匯款補繳上述裁 判費4,690元後,復於原告於103年10月1日以民事退還裁判 費聲請狀陳明係誤繳,請求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經核屬實, 依原告之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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