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14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416號 原   告 廣大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江 訴訟代理人 楊秀娟 被   告 欣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10 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不甚礙 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原告原依票據及契約之法律關係, 就票款48,973元及貨款16,014元部分,原起訴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987元,及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嗣追加請求被告並應賠償其所借用鋼瓶26支未返還 之損害117,000元,並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81,9 8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斟酌原告於103 年4月21日起訴時即已於起訴狀原因事實事實欄中表明請求 被告返還被告借用之鋼瓶1批共26支,並於本院第一次言詞 辯論期日前即表明欲追加請求被告給付鋼瓶26支共計117,00 0元之損害,故認原告此部分之追加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 訟之終結,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予 准許。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持有被告於103年4月30日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共48,9 73元之支票二紙(下稱系爭支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爰依 票據上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二)被告積欠原告103年1月份貨款8,873元、103年2月份貨款5,8 28元、103年3月份貨款1,313元,共計16,014元。 (三)被告借用原告所有之鋼瓶一批共26支而未返還,致原告受有 損害,每支鋼瓶4,500元,共計117,000元(計算式:4,500 元26=117,000元),被告應予賠償。以上總計原告得請 求被告給付181,987元,爰依票據及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之103年1月 至3月之請款單、氧氣瓶往來清單、支票、客戶借用鋼瓶清 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 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系爭支票,經屆 期提示未獲付款,原告依票據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票款48,973元,即屬可採。又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103年1月份、103年2月份、103年3月份之貨款共計 16,014元;及請求被告賠償因未能返還借用之鋼瓶共26支所 致原告之損失117,000元,亦屬有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181,987元及自10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90元 (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 發票日 │ 付款人 │ 票 號 │ 票面金額 │ │號│ │ │ │ (新臺幣) │ ├─┼──────┼──────┼─────┼─────┤ │⒈│103年4月30日│第一銀行中港│FB0000000 │ 32,015元 │ │ │ │分行 │ │ │ ├─┼──────┼──────┼─────┼─────┤ │⒉│103年4月30日│第一銀行中港│FB0000000 │ 16,958元 │ │ │ │分行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