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50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兼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湯子駖
鍾信孝
龔芷儀
被 告 陳仕舫
訴訟代理人 高宏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提出於本件車
禍事故發生時之「福祿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