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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15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50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湯子駖       鍾信孝       龔芷儀 被   告 陳仕舫 訴訟代理人 高宏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提出於本件車 禍事故發生時之「福祿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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