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5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謝其安即謝其安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即
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即
反訴被告崇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95,938
、反訴部分為718,14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徵第二審
裁判
費1,500元、11,730元,合計應徵收13,23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3,230元,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