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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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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1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5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謝其安即謝其安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崇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95,938 、反訴部分為718,14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11,730元,合計應徵收13,23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3,23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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