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15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572號 原   告 旻成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卿 被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 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日以103年度中 補字第71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11,291元,並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 103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