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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15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579號 原   告 金科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成中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複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被   告 邱新岳 被   告 進讚號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萬豐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26日下午3時 20 分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金科電業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3年11 月間變更為「吳成中」,應由「吳成中」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依公司登記資料所示,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巷0 0000號,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進讚號金屬有限公 司」,其法定代理人為「楊家讚」而非「蔡萬豐」。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確認所起訴之「被告進讚號金屬有限 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正確?並具狀陳明或更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對被告進讚號金屬有限公司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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