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579號
原 告 金科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成中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
複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複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被 告 邱新岳
被 告 進讚號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萬豐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26日下午3時
20 分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金科電業工程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3年11
月間變更為「吳成中」,應由「吳成中」承受並
續行訴訟。
三、依公司登記資料所示,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巷0
0000號,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進讚號金屬有限公
司」,其法定代理人為「楊家讚」
而非「蔡萬豐」。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確認所起訴之「被告進讚號金屬有限
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正確?並
具狀陳明或更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對被告進讚號金屬有限公司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