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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16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642號 聲 請 人 即 參加人 張美雪       林左裕       林左盛       林清河       林嫊麗       黃盟傑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參加人就原告樺星有限公司與被告中新營造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為訴訟參加,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9第2款規定,上列聲請人應各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聲請人共6人,合計應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1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自補 繳裁判費,逾期未繳者,即駁回該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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