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692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博能
訴訟代理人 徐偉禎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
律師
被 告 璨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敬
訴訟代理人 許婉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6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
債務人許光輝
強制執行事件
併案執行
債權人債權比例分配計算書(99年5月起
迄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