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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18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826號 原   告 竹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真 訴訟代理人 李慶修 被   告 長盛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黃思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 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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