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882號
原 告 陳柏
諭
訴訟
代理人 柯劭
臻律師
被 告 碧海天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之。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
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9,595元(即原告
起訴狀所
表明之投資額450,000元,加計依被告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投資
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所示,投資額450,000元可分配現金股利
149,595元),
惟原告已
聲請訴訟救助,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以103年度救字第6號准予訴訟救助在案,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如前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