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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18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882號 原   告 陳柏諭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   告 碧海天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之。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 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9,595元(即原告起訴狀所 表明之投資額450,000元,加計依被告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投資 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所示,投資額450,000元可分配現金股利 149,595元),惟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以103年度救字第6號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如前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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