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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18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882號 原   告 陳柏諭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   告 碧海天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曾於民國101年9月間,在租屋處遺失皮夾, 其內裝有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身分證、金融卡、健保卡等 證件。原告於102年間退伍後因找不到工作,欲申請低收入 戶證明時,經社會局告知原告名下有一筆新台幣(下同)45 萬元投資被告公司之股份。惟原告根本不曾聽過或去過被告 公司,也不認識被告公司之負責人或董監事,更無力出資45 萬元。原告從未投資被告公司,亦未同意登記為被告公司之 股東,為此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其提出之答辯狀略以:原告 擬投資之股金一直沒有到位,不符被告公司股東資格,故原 告非被告公司之股東,與被告公司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四、法院之判斷: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最高法院 著有27年上字第316號判例可資參照。若當事人間無爭執, 原無起訴利益,但若因公簿上之豋載(例如戶籍登記、地籍 登記等),縱被告未加爭執,亦應認有確認利益。本件原告 起訴主張其並非被告公司之股東,被告就此亦不爭執,惟依 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所示,原告於民國101年 度投資被告公司45萬元,此項財產登記是否屬實如不予以釐 清,將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參諸前揭說 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與上開法條之 規定並無不符,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其曾遺失證件,並未出資投資被告公司,亦未同意 擔任被告公司之股東,其與被告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情,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案 件登記表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從而,原告起訴請求確 認兩造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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