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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20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028號 上 訴 人 陳芷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立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2,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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