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028號
上 訴 人 陳芷盈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立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2,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120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