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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2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277號 上 訴 人 卓士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傢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 80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此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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