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349號
原 告 建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建興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
被 告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複 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
民事庭103年度建字第20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
事訴訟之
法律關係即其中被告主張之抵銷
抗辯是否成立,為
本件訴訟事件
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裁
定命在該事件終結確定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調取
上開民事庭10
3年度建字第20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卷宗
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
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