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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2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349號 原   告 建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興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複 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民事庭103年度建字第20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 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即其中被告主張之抵銷抗辯是否成立,為 本件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裁 定命在該事件終結確定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庭10 3年度建字第20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 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