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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2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51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賴明樟       張德詳       陳冠宏 被   告 永慶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典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被   告 劉振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一日下午四時 整,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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