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26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2618號 原   告 陳幸微 被   告 博恩事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啟文 訴訟代理人 林俊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一)原告於民國103年7月5日14時至14時30分 許在位於臺中市之逢甲大學操場,參與被告所舉辦「瘋狂泡 泡足球」遊戲活動,被告公司人員於活動開始前,向原告表 示須簽立「免責與風險承擔同意書」,原告於簽名後因被告 所提「泡泡足球器具」太大,曾要求被告公司員工更換小1 號「泡泡足球器具」,詎被告公司員工未替原告更換,僅調 整「泡泡足球器具」內背帶,並在活動開始後5分鐘始入場 。而原告因「泡泡足球器具」之背帶依然太鬆,於入場後, 因被衝撞,導致「泡泡足球器具」鬆脫而跌坐場內,致受有 左大腿股骨骨折之傷害,經救護車送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 院治療。(二)被告公司員工於原告受傷當日曾表示一切醫 療費用均會給付,但於原告住院期間,被告公司表示因原告 簽有「免責與風險承擔同意書」,保險公司無法理賠,藉此 對原告置之不理。然原告從被告公司網站所列印「泡泡足球 特別規定」第5條已載明被告公司提供「泡泡足球器具」, 且原告於活動開始前曾要求被告公司員工更換小1號「泡泡 足球器具」,因被告公司員工未替原告更換,僅調整「泡泡 足球器具」內背帶,並在活動開始後5分鐘始入場,錯失補 救機會,導致原告受傷,被告公司有疏於注意之過失,與原 告受傷有相關因果關係,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與其員 工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及第 10條之1規定,被告不得以原告簽有「免責與風險承擔同意 書」而免除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三)原告 所受損害共計新臺幣(下同)430,000元,茲分述如下:1. 醫療費用:原告因本件事故受傷後,曾前往醫院就醫而支出 醫療費用合計33,718元(計算式:20678+720+610+470+480+ 760+10000=33718)。2.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原告因本 件事故受傷後,需由專人照護,以每日看護費2,000元計算 ,45日看護費用合計90,000元。及原告因看診搭乘計程車往 返住處及醫院4次,支出交通費合計14,000元(計算式:4× 3500=14000)。以及原告因本件事故受傷後,中醫師建議 購買骨粉,讓骨頭好快一點,因而支出營養品費用約10,000 元。另原告因本件事故受傷後,須進行復健而支出復健費用 合計3,600元。3.無法工作之損害:原告擔任護理師,月薪 約40,000元,因本件事故受傷後,休養3個月,共計損失120 ,000元。4.精神慰撫金:第1次調解因被告公司未到場而無 法調解,第2次調解時,被告公司請保險公司代為出席,由 於保險公司不能負責進行協商賠償,致調解不成立,故請求 精神慰撫金150,0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30, 000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沒有遵守遊戲規則,原告的手離開把手,才 會滑出「泡泡足球器具」。至原告請求賠償金額,看護部分 依原告所提診斷證明書記載30日,原告卻要求45日,且交通 費用應以公車費用為準,營養品則無必要,且復健費用依原 告所提收據記載僅3,100元,況原告於參與本件活動時沒有 工作,請求工作損失不合理,再者,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5 0,000元太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 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復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 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 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臺 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又按損害賠償之債, 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 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 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481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再按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 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 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 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 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 ,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 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 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953號民 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其於上揭時、地參與被告所舉辦「瘋狂泡泡足球 」遊戲活動,因被告所提供「泡泡足球器具」太大,致其 被衝撞時,「泡泡足球器具」鬆脫而跌坐場內,並受有左 大腿股骨骨折之傷害等情,固提出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執行 救護服務證明正本、X光片影像拷貝光碟1片及泡泡足球特 別規定、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並請求傳訊證人黃鈺婷,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 1.觀諸原告所提泡泡足球特別規定影本第5條固然記載;「 泡泡足球器具的限高為198公分,限重為95公斤,中空部 分直徑為0.75公尺,我們有提供不同尺寸的泡泡球,但是 若參加者穿不進泡泡球主辦單位恕不負責。」等語。然原 告於上揭時、地參與被告所舉辦「瘋狂泡泡足球」遊戲活 動時,被告所提供「泡泡足球器具」,其中空部分之正面 有2個手把及後面有2條背帶,背帶上有扣環可以調整長度 ,供穿戴者將雙手放在手把上及將背帶放置在肩膀左右兩 側,用以固定等情,有被告所提「泡泡足球器具」照片在 卷可稽,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足見被告所 提供「泡泡足球器具」,其中空部分之前後均有供穿戴者 固定之裝置,以防脫落。 2.證人黃鈺婷於104年1月5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具結證稱: (你在103年7月5日下午2時多有無參加被告公司所主辦位 於臺中市逢甲大學操場的泡泡足球活動?)有。(當時你 與哪些人一起前往臺中市逢甲大學操場參加被告公司所主 辦的泡泡足球活動?)包括伊在內,有10個人一起去,有 伊、原告及伊高中同學及醫院同事共10人。(103年7月5 日當天你有無穿戴被告公司所提供的任何器具參加泡泡足 球活動?)有,伊穿1個充氣的透明的塑膠材質器具,充 氣之後這個器具變成1個球狀,人只會露出一雙腿,這樣 相互撞來撞去不會受傷,如果把腳縮起來,人就會包在充 氣的球體裡面,不會受傷。(當時原告是否與你一起穿戴 上開證人所陳述的充氣的透明的塑膠材質器具?)有。( 請詳細當時原告穿戴上開證人所述充氣的透明的塑膠材質 器具的過程。)伊剛剛講的器具有大小之分,依身高、體 型分大小,現場有很多個,大家自己選,大家都選好之後 ,剩下大的,原告發現剩下的太大,有跟主辦單位要求要 換,大家在選的時候主辦單位的人有在旁邊,原告有反應 要求換小一點,主辦單位的人員請原告等一下,但是最後 沒有讓原告換,就說要開始了。(如證人前開所述主辦單 位人員請原告等一下,之後有無再向原告確認應如何處理 ?)伊沒有參與,因為伊後來就跟其他同事、朋友到別的 地方玩,原告在原地等主辦單位的人處理,伊不在旁邊, 所以伊不了解狀況。(原告主張被告公司人員有幫她調整 球衣背帶,當時你是否有在原告旁邊?)當時伊不在原告 旁邊。(你本身在參與泡泡足球活動過程中,有無發生球 衣鬆脫的情形?)沒有,因伊選擇的球衣是適合伊的體型 ,所以沒有這種情況。(請證人當庭繪製球衣形狀圖1張 附卷)。伊畫的球中間桶狀是個洞,人站在這個洞裡面, 背帶是在伊的胸前,就像把背包往前背一樣,桶狀旁邊會 有兩條背帶,要用雙手拉住它,沒有辦法很服貼。(103 年7月5日當天整個活動過程,你有無一直待在原告身邊? )沒有一直在旁邊,因為場內有1個足球讓大家追逐,所 以大家會一直追球,沒有一直站在一起。(103年7月5日 當天原告骨折受傷經過你有看到嗎?)在活動過程中,大 家是被充氣的透明的塑膠材質器具悶在球內,不太容易察 覺外界的情況,是在事發不到1分鐘內發現,一開始發現 大家都停下來,伊就把頭探出去,伊看到原告躺在地上, 那個充氣的透明的塑膠材質器具已經不在原告身上,伊不 是第1個時間發現,所以不知道到底是活動過程之中脫落 ,還是事發後有人幫原告脫下,事後有看到錄影檔,看起 來是鬆脫。(請具體說明你所看到的錄影檔是何人提供? )伊高中同學有提供錄影檔給伊看,伊高中同學的朋友在 場邊幫大家錄影,伊看到的錄影檔,有看到原告跌倒的過 程,原告被撞到,在跌倒過程中滑出剛剛講的器具。(可 否提供錄影檔?)於2周內伊會去找出來,把錄影檔交給 原告,由原告陳報給法院。(你發現原告受傷當時,有無 跟原告對話?原告有無告知如何受傷?)當下原告很痛, 大家只是關心她的傷勢,沒有多說什麼,所以那時候沒有 問她怎麼受傷的,就只是擔心她等語,並具結證稱:(你 跟原告在著裝下場之前有沒有參加主辦單位辦的安全講習 ?)有的。(在安全講習過程裡面,主辦單位工作人員有 沒有強調手不能離開把手?〈被告訴訟代理人當庭繪製把 手位置,並提示證人閱覽〉)除了背帶之外,另外還有把 手,把手的位置在背帶前面一點點的地方,被告訴訟代理 人繪製的把手位置,不太立體,位置有點怪怪的。(證人 當庭補繪製把手位置)左右兩側背帶背在肩上,雙手放在 把手上可以固定球的位置。(在安全講習過程裡面,主辦 單位工作人員有沒有強調手不能離開把手?)有的等語。 3.觀諸上開證人黃鈺婷證述內容,固提及原告於活動開始前 曾向被告公司人員反應被告所提供「泡泡足球器具」太大 並要求更換,然其亦表示在活動過程中發現原告躺在地上 時,並未看到「泡泡足球器具」如何脫落,經事後查看錄 影檔始看到原告遭撞擊後,於跌倒過程中滑出「泡泡足球 器具」等情,足見原告係因遭他人撞擊而跌倒後,於跌倒 過程中「泡泡足球器具」脫落而滑出。且關於上開證人黃 鈺婷所提及錄影檔,經原告於104年1月16日提出補正狀陳 稱:證人與朋友尋找多日,表示錄影檔找不到,故無法提 供等語,附此敘明。 4.綜上以析,被告所提供「泡泡足球器具」,其中空部分之 正面有2個手把及後面有2條背帶,背帶上有扣環可以調整 長度,供穿戴者將雙手放在手把上及將背帶放置在肩膀左 右兩側,用以固定,防止脫落,則該「泡泡足球器具」之 中空部分縱未與原告之體型相符,依一般情形,不會有導 致脫落而滑出之虞,而原告於上揭時、地因「泡泡足球器 具」脫落而滑出,應係其遭他人撞擊而跌倒所致,核屬偶 然發生之事實,與被告所提供「泡泡足球器具」之中空部 分是否與原告之體型相符,即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自無 從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失 。 (三)從而,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給付原告43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 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