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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26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69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賴科文       吳美珠       洪偉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邦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於民國103年8月26日更正為新臺幣(下 同)134,414元,嗣原告於103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時,以言詞表 明擴張訴之聲明,並於103年11月27日以民事聲請狀及103年12月 17日言詞擴張訴之聲明而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80,318元經載明 於筆錄並由原告簽名確認在卷,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 後為180,31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 起訴時已繳之1,440元,原告尚應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55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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