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69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賴科文
吳美珠
洪偉烈
上列原告與
被告瑞邦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於民國103年8月26日更正為新臺幣(下
同)134,414元,
嗣原告於103年11月24日
言詞辯論時,以言詞表
明擴張
訴之聲明,並於103年11月27日以民事
聲請狀及103年12月
17日言詞擴張訴之聲明而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80,318元經載明
於筆錄並由原告簽名確認在卷,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
後為180,31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
起訴時已繳之1,440元,原告尚應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55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