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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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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28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813號 原   告 鄭冠群       鄭艾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靖穎 被   告 裕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 月25日以103年度中補字第203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3年9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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