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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3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源協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64,96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30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1,000元,本件尚應補繳不足之 第二審裁判費3,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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