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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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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3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144號 原   告 張弼凱 被   告 泉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哲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邱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4 月30日上午11時0 分在本 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註:原告應提出所附光碟之錄音譯文,並自行將繕本寄送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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