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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3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240號 上 訴 人 石陞福即大同房屋企業社即帝標地產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石陞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北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   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   提出繕本1份。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23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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