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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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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新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 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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