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政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新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
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