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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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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84號 原   告 益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凃玉瑛 被   告 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 「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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