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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被   告 阿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淑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萬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9,48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此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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