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政爐
楊宣明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安德力旅行社有限公司、廖
皇輝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95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