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8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80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祈明 被   告 優勢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復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勢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高復平對被告之薪資債權,於 新臺幣(下同)398,626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20日起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41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3,189元之範圍內存在 。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確認之標的即「398,626 元」、「102年11月20日起清償1止按年息百分之9.41計算之利息 總額」、「執行費用3,189元」併算之,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776,922元【計算式:即398,626元+375,107元(確認利 息部分係定期給付,因被告之清償日無從估算,故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0規定而推定為10年,即398,626元9.41%10年=37 5,107元)+3,189元=776,92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37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4,300元,尚應補繳4,0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4,0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