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813號
原 告 台灣一一冷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益成
被 告 何茂雄即巧匠設計工程商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
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7日以103年度
補字第141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4,900元,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
103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