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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8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851號 原   告 喬峰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連興 訴訟代理人 邱圓珠 上列限告與被告瑞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小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394,100元,嗣原告 於民國103年5月19日以民事準備書狀,並於本院103年5月26日言 詞辯論庭為聲明主張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09,500元,經載明於 筆錄,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後為409,500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4,300元, 原告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擴張聲明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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