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851號
原 告 喬峰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連興
訴訟代理人 邱圓珠
上列限告與
被告瑞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小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394,100元,
嗣原告
於民國103年5月19日以民事
準備書狀,並於本院103年5月26日
言
詞辯論庭為聲明主張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09,500元,經載明於
筆錄,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後為409,500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41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4,300元,
原告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11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該
擴張聲明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