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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簡字第 8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8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勤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24 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90,77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800元,又上訴人於第一審應繳裁費3,200元,惟上訴人於 第一審僅繳納2,200元,尚不足1,000元,是上訴人應補繳第一審 裁費1,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合計應繳5,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8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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